祥益物業工具箱--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1. 申請資格及細節
2. 有關貸款/補助金
3. 政府有關網頁

申請須知

申請資格

一. (A) 下列人士可用綠色表格申請:

    1. 房委會或房屋協會轄下屋村的租戶,以及房委會轄下臨時房屋區、平房區或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只要獲得現居屋村辦事處認許其綠表資格,便可用綠色表格申請,但在獲得貸款/補助金後,即須終止現行的租約/居住許可證,並把所居房屋單位交回。
    2. 下列各類人士,如獲房屋署發給綠表資格證明書亦可用綠色表格申請,但在獲得房屋署「原則上批准」其申請時,必須仍然符合以下有關此計劃的申請資格:家庭入息、家庭成員組合、住宅物業業權及居港年期。在獲得貸款/補助金後,其申請公屋的登記編號即被取消,而且不會獲配公屋單位。
    1. 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人;
    2. 根據初級公務員公屋配額申請公屋的初級公務員;
    3. 受清拆影響的人士及天災災民。
  1. 凡用綠色表格申請自置居所貸款者,均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家庭成員不少於兩名及彼此間有親屬關係;(註:各家庭成員的配偶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內,如已去世或合法仳離,則屬例外。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如在遞交申請表時已懷孕十六個星期,則該名胎兒可作一名成員計算);
    2. 申請人必須年滿十八歲;
    3.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並無違反現居公營房屋的租約或佔用官地暫准證或居住許可證上的任何條款(此條只適用於公營房屋租戶);
    4.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均無接受下文第二段所述的房屋資助。

(請注意:申請人在與房委會簽訂貸款/補助金協議時,申請人及名列申請書內的所

有家庭成員,必須仍然符合此計劃的各項申請資格。)

下列人士均沒有資格申請「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二. (A) 凡購得「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或「中等入息家庭屋村」美樂花園或「居屋/私人參建居屋計劃單位第二市場」或房屋協會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的住宅樓宇,或根據「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補助金的人士,以及名列有關申請書的家庭成員,包括其配偶在內,均不可再度申請。

    1. 任何家庭成員為任何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或同類性質建屋計劃的社員或為本地公務員建屋計劃下的物業承批人。
    2. 凡因九龍城寨清拆而獲得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賠償並選擇自行安排居所的人士,以及名列有關清拆登記表上的家庭成員,均不可申請。

房委會在審查這類申請書後,有權拒絕有關申請,而毋須發還申請費。

 

申請人可否填交多份申請書?

  1. 凡符合資格的家庭,每次只可遞交一份申請書,其他成員也不得列名於一份以上的申請書。房屋署人員會詳加核對,倘有重複,則一切有關申請均告無效。
  2. 曾經申請者可否再次申請?

  3. 以前曾經申請而未獲得貸款/補助金的人士,只要符合資格,仍可再次申請。
  4. 申請人可否同時申請房委會的其他房屋資助計劃?

  5. 只要符合有關計劃的申請資格,申請人可同時申請房委會的其他房屋資助計劃。但若有超過一項申請同時入選,則只可選擇其中一項,而須取消其餘的申請(符合資格而選擇運用免息貸款/補助金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的申請除外)。
  6. 申請時是否要繳付費用?

  7. 申請費為三佰九十五元,分兩期繳交。第一期的申請費一佰八十元正須用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書明支付「香港房屋委員會」,連同申請書寄付,切勿郵寄現金。不論申請入選與否,申請費概不發還。
  8. 填妥的申請書應怎樣交回?

  9. 上文第一段(A)(1)類的申請人,須先將填妥的申請書交予所居屋村/臨時房屋區/平房區/中轉房屋辦事處簽署核實,然後可由該辦事處轉交「自置居所貸款股」。第一段(A)(2)類的申請人則須將填妥的申請書連同綠表資格證明書,寄交九龍中央郵政局郵箱73097號或親自送交九龍聯合道樂富中心五樓「自置居所貸款股」。
  10. 房屋署在收到申請書及申請費後,便會發回收據,並通知申請人其登記號碼。日後書信來往均須註明該登記號碼。申請人若遞交申請表格後兩個月內仍未收到覆函,可向「自置居所貸款股」查詢。(電話:2338 7937,2338 7919,2794 3607。)
  11. 怎樣甄選申請人?

  12. 所有申請書將按電腦所編訂的次序處理。如有需要,房屋署會按次序分別約見申請人,以便審查其資格。在會晤時,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均須提交有效文件,證明符合上文第一段的申請資格,並須簽署有關此計劃的聲明書及承諾書。此外,在遞交申請書後,如各人資料有所變更,也須一併呈報,以證明仍然符合申請資格。如申請人在約見時缺席,其優先次序將會被較後者超越,其個案亦會被押後辦理或被取消。
  13. 審核過程中,房屋署或會向其他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或申請人及其家人的僱主求證及核對有關資料,如申請人或其家人不授權房屋署職員求證於其他公/私營機構或將其個人資料與房屋署所存資料核對,其申請書的審核工作將會受影響或延誤。如因此而無法繼續辦理有關申請,該申請書將會被取消,而毋須發還申請費。
  14. 入選的申請人應何時選購樓宇?

  15. 申請人如符合所有申請條件,房屋署便按照其入選次序及當時的名額,發出「原則上批准」文件,說明已原則上批准其申請。收到此文件的入選申請人(稱為核准購樓人),可在四個月有效期內,選購合意的私人住宅樓宇或居屋第二市場單位。
  16. 不受擁有住宅物業及入息限制的申請人,可在獲發「原則上批准」文件前已購買樓宇。
  17. 受擁有住宅物業及入息限制的「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則須於獲得「原則上批准」文件後,才可以在四個月有效期內,選購合適的私人住宅樓宇或居屋第二市場單位,否則將會被取消資格。
  18. 核准購樓人可獲取的免息貸款或補助金有多少?

  19. 核准購樓人可選擇借取一次過八十萬(最長還款年期為十三年)或六十萬元(最長還款年期為二十年)的免息貸款或領取一項為期四十八個月,每月五千一佰元的按揭還款補助金。
  20. 核准購樓人可選擇那種樓宇?

  21. 核准購樓人可購買樓花或自入伙紙簽發日期起計不超過二十五年樓齡的交吉私人住宅單位或「居屋/私人參建居屋計劃單位第二市場」的樓宇。如所購買的樓宇是樓花,必須選用即供分期的付款方式,其他付款方式概不接受。
  22. 購入樓宇時可簽訂何種業權契約?

  23. 根據此計劃,除准以個人名義擁有業權外,核准購樓人可與另一名(不得超過一名)列於申請表內的家庭成員簽訂互相承繼業權的聯名屋契(俗稱長命契)。至於由應繼承人承受業權的共同屋契,則不准簽訂。

貸款/補助金

    核准購樓人應如何運用自置居所貸款/補助金?

  1. 核准購樓人可選擇以下其中一種資助方式:
  1. 支付所購樓宇的首期;
  2. 支付所購樓宇的部份樓價餘數;
  3. 選擇(A)(B)項的核准購樓人,應先向參與此計劃的銀行查詢所購樓宇可獲得的按揭貸款額(銀行所提供的按揭貸款加上自置居所貸款,不得超逾樓價),然後才自費繳付樓宇臨時定金/首期定金及簽訂臨時買賣協議/正式買賣協議;

  4. 不受入息及擁有住宅物業限制的核准購樓人可選擇自置居所貸款用作減輕已購物業的按揭額,惟該物業必須符合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的條件及核准購樓人須先向銀行洽商重按已購物業的按揭額(自置居所貸款不得超過未償還給銀行的貸款額)。如所購物業的業權是由申請書內的家庭成員所擁有,核准購樓人可申請更改申請人為該名家庭成員,或首先自行辦理該物業的轉名手續;或
  5. 核准購樓人可選擇使用補助金減輕每月償還給參與銀行的按揭還款,惟須先向參與銀行辦妥按揭契約/樓花按揭契約(於簽訂補助金協議當日,每月按揭還款額不得少於5,100元,而還款期也不能於少48個月)。

 

核准購樓人如何領取貸款或補助金?

  1. 辦妥上文第十七段的手續後,核准購樓人應儘早致電「自置居所貸款股」預約日期,並於約見日帶備所需文件,前住「自置居所貸款股」辦事處簽訂貸款/補助金協議。待一切手續辦妥後,貸款或補助金便於指定日期支付予核准購樓人所指定的參與銀行。

 

 

核准購樓人若接受自置居所貸款或補助金,是否須遵守若干條件?

十九. (A) 核准購樓人若正租住房委會或房屋協會轄下屋村或居於房委會下臨屋區、平房區或中轉房屋,則須在簽訂轉讓契約或收到首期補助金後兩個月內交還原居單位。

  1. 核准購樓人如所購買樓宇屬樓花,而又在樓花期間轉售物業,亦必須將所居公屋單位退還。
  2. 核准購樓人如屬準公屋租戶,將不獲編配公屋。
  1. 凡成功獲取自置居所貸款/補助金的核准購樓人及名列於申請書內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其配偶),日後便不能再參加房委會及房屋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房委會轄下的房屋資助計劃包括公屋、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包括「居屋第二市場」)或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等等。若部分家庭成員在簽訂貸款/補助金協議後因婚姻狀況轉變,並經本署批核,則不受此限。

 

 

還款條件如何?

廿一. (A) 貸款須在指定限期內按月平均攤還給房委會(即八十萬元須在十三年內,而六十萬元須在二十年內),或在按揭契約所列時間內清還,兩者中以較短的為準。

  1. 自置居所貸款是免收利息的,但若過期仍未清還,則參與此計劃的銀行將按照其與核准購樓人所簽訂按揭契約上列明的利率,根據該未還數額收取利息。至於享用補助金的核准購樓人,只要遵照補助金協議及簽訂樓宇轉讓契約,則所領取的補助金無需償還。

 

 

核准購樓人可否撤銷與房委會簽訂的貸款或補助金協議?

廿二. 核准購樓人若與房委會簽訂貸款或補助金協議後,未動用此筆貸款/補助金前,因業權或其他原因而欲撤銷該協議,則須先知會「自置居所貸款股」及獲得有關的批准才可進行,並須向房委會繳付有關的手續費。

 

核准購樓人如欲在簽訂買賣協議至轉讓契約期間將樓宇出售,會遭受甚麼限制?

廿三. 核准購樓人一旦簽訂貸款協議,並已在簽訂買賣協議時運用該貸款,而在簽訂轉讓契約前出售樓宇,必需書面通知「自置居所貸款股」,除須立即償還整筆自置居所貸款外,還須繳交有關的手續費,而所居的公屋單位/所持有的輪候公屋編號,亦要交回/取消。核准購樓人及申請書內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其配偶),亦不能再參加房委會及房屋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

 

核准購樓人如已動用貸款/補助金,而未能辦妥轉讓手續,會否遭受懲罰?

廿四. (A) 該准購樓人若因故未能辦妥轉讓手續,或在簽訂買賣協議後並無向一家參與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則須將整筆貸款全數歸還房委會,及須繳付手續費,而所居的公屋單位/所持有的輪候公屋編號,亦要交回/取消。

  1. 核准購樓人若簽妥補助金協議,並已動用房委會的補助金支付按揭還款,倘未能辦妥轉讓手續,則須把已收到的補助金總數退回房委會,並須繳付手續費,而所居的公屋單位/所持有的輪候公屋編號,亦要交回/取消。

惟若情況特殊,確實遇到困境(如獨力養家者逝世),則可申請豁免繳付手續費。

 

在還款或領取補助金期間,核准購樓人可否轉售其住宅單位?

廿五. 核准購樓人必須事先獲得房委會批准,才可在還款或領取補助金期間轉售物業,惟核准購樓人須立即償還當時尚未清還之自置居所貸款或不獲發放補助金。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之用,一切意見應以訪客自己的顧問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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